因此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工期逾期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因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工期逾期的是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工期逾期,可以被视为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原理,不可抗力事件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然而,如果在疫情发生后仍拖延履行,这将不被视为免责。《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民事义务时,不负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此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疫情可以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种: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管控期间或者在疫情结束之后延迟复工政策期间,符合不可抗力,具有法定免责事由,房企可依据不可抗力延期交房,但延期交房的时间仅以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为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是否能构成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需要具体分析:如开发商在上述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仍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即日起因疫情导致窝工、赶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山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对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进行调整,要求因疫情防控造成的窝工、赶工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此调整适用于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人工成本和材料费用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费用风险。
窝工降效费用:调整原则为:封控区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管控区分别调增15%~35%,防范区分别调增10%~20%。 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无约定时按市内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其他费用:据实核算。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如停工期间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担。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根据前文的政府规定以及法院裁判结果可知,凡是因疫情导致乙方产生停窝工费用、赶工费用、降效费用、人材机费用波动等问题,均可视具体情况主张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引起的索赔。业主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因业主方工程师指令失误、延误检查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形,由业主方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起因,通常是发包人违约、合同错误、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等3个方面。
疫情期间建工企业是否有权申请工程顺延
总体而言,疫情期间建工企业有权申请工程顺延,前提是在合同中将瘟疫定义为不可抗力。企业需按照《民法典》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免除部分责任。在迟延履行后出现不可抗力,企业仍需承担责任。正确理解和执行合同条款,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对建工企业顺利度过疫情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发承包双方签署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那么,根据该合同第11条之约定,瘟疫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如果发承包双方签署的是《示范文本》,则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有权申请工程顺延。
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通知,书面说明此次疫情对其造成的影响。同时提供此次疫情对建工企业造成实际影响及损失的证据。采取避免和延误工期的措施,如在劳务人员不能复工时,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人员。在原材料供应商不能供货时,寻找其他可替代的供应商。
受疫情影响,建工企业提起工期索赔的方式是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应首先明确自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范畴,以及是否已经尽到了通知和证明的义务。总结来说,建工企业在面对疫情增加的费用时,应基于不可抗力原则,合理行使通知、证明等权利,但费用索赔需依据合同具体条款和法律法规,谨慎处理。通过有效沟通和合法途径,企业有望在特殊时期获得合理的补偿。